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ultur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简称为CCCCPS。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文化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坚持政治建会,牢牢把握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团结立会,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服务兴会,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领域创新发展;坚持改革强会,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不断提升商会的吸引力、影响力、竞争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商会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会党组织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等提出意见,使党建、会建工作相互促进。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经济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助推会员创新发展;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流合作,帮助会员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行业领域情况调研和统计分析,助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诉求反映。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权益维护。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诚信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协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精准扶贫、风险防范工作,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二)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自商会通知后三个月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未按要求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商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六)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实行会长轮值制,会长设1人,原则上2年一轮换,届内只担任一次,下届可再担任。
(一)轮值会长从副会长中产生;
(二)每名轮值会长任职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考察,进行综合评价,然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轮值会长在轮值期,担任会长,履行会长职权,不在轮值期,履行副会长职权并协助会长工作;
(四)轮值会长在轮值期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对人选进行考核后,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7天,由理事会聘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秘书长不得兼任商会副会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20%以上会员或30%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20%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商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商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6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